他山之石

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36问(一)

作者: 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 发布时间: 2024-03-01  打印

一、开展高校教学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
  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对开展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(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)都有明确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》。”“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“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,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,促进提高办学质量;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。”

二、国家《教育规划纲要》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?

  答:提高质量是未来十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。为实现这一任务,国家《教育规划纲要》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:

  第二条提出,“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,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。”

  第十九条,“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,改进高校教学评估。”

  第三十三条,“改进教育教学评价。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,建立科学、多样的评价标准。开展由政府、学校、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。”

  第四十条,“推进专业评价。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、专业、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。建立科学、规范的评估制度。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级机构合作,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。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。”

  第四十四条,“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。”

  第四十七条,“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,完善监测评估体系,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。”

三、本科教学评估对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有何作用?

  答:本科教学评估是评价、监督、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,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评估不仅能鉴定学校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,诊断学校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,发挥评估指标的导向作用,引导学校更新教育观念、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、深化教学改革,推动产学合作教育深入开展。而且评估具有激励和督促作用,能够促进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、加强教学管理、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、形成自我约束和监控机制。实践证明,“以评促建、以评促改、以评促管”已经取得切实的成果。通过评估,学校教学工作水平明显提升,达到了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,学生成为直接受益者。

四、国际上主要国家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经验和做法有哪些?

  答: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高等教育评估制度(国际上统称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),概括起来有以下共同的经验:

  从评估频率上看,大部分国家都有5-8年的评估周期。

  从评估内容上看,多数国家都是既开展学校评估,也开展专业认证及评估,而且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是评估的主要内容。

  从评估模式上看,大致分为三种类型:一是认证模式,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,结论一般为“通过”或“不通过”两种。合格评估就属于认证模式;二是等级模式,主要看被评估对象处于什么水平,结论一般分为“优”、“良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等几个等级;三是审核模式,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自身设定的目标,是否有自律机制。评估后,专家组给出审核报告,引导学校自我改进工作。

  从评估组织方式上看,可大致分为三种:一是政府主导型;二是政府、社会共同参与型;三是民间主导型。而且,实行管办评相分离是各国的共同特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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